原题:一审法官也是二审法院副庭长不合适吗?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单截图。
。咸宁一涉黑案一审审判长为二审法院副院长的消息最近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据澎湃新闻报道,最近咸宁涉黑事件的被告家属报道,她的两个弟弟一审被判处20年徒刑,但他们不承认判决,提出上诉。但是,他们发现该案一审的主审法官是二审法院的刑一庭副庭长。
。公开报道证实,今年6月30日,艾军被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之后,我去赤壁市法院担任党组成员和副院长。8月23日,我作为一审主审法官审理了刘亚华、刘东清和刘亚洲的黑人案件。对于争论咸宁中院政治部的工作人员说:现在是职务法官的事件,和他当副法官没有关系。
。该事件报道后,成为法律界的话题。一些法律人士认为,法官同时在上级和下级法院工作可能会导致二审最终审判制度被虚构和剥夺被告的上诉权利,这将影响上诉案件的公平性。对此,我认为有必要整理事件的细节,明确事件的程序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这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服一审判决时可以通过上诉途径拯救权益,也可以让上级法院行使指导、监督权,监督下级法院依法审判,公正司法。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事务员应遵循回避制度。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当事人近亲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避免。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参与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到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由此可可以看出,如果法官与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参与本案其他手续的处理,则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或合同。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也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后产生认知偏见。
。根据回避制度,即使主审案件的法官被任命为二审法院的副院长,该案件上诉后,也不太可能参加合同,也不可能参加主审。这样,不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也不存在虚构的二审最终审查制度。
。有些人担心,即使有关法官审判的案件在上诉后没有分配给他所在的法庭,也很难保证副法官的间接影响力被公正处理。这是合理的怀疑,但司法实践没有深刻理解的推测成分。
。事实上,现在法官在上级和下级法院的流动并不少见。但是,到目前为止,两审的最终审查制度被虚构,没有实例支持。在司法责任终身制的制约下,谁负责的理念深入人心,加上网络审判转播、审判文件上网等操作,不正当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
。当然,从一些学界人士和当事人的反应可以看出,许多人对此事引起的审判公正性问题抱有疑问。鉴于此,司法机关也要虚心吸取意见,在社会监督的推进下,转变为司法实践中更加规范的操作。实行领导干部的干预,提问事件的全过程留下痕迹的机制,实现网络审判转播,通过事件审理的公开化、透明化应对疑问,审判结果可以承受观众和监督。
。张□晋(法律工作者)
。编辑:陈静秀实习生:潘宇洁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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